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
被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罗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在深圳打工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经短暂恋爱双方于2012年9月1日在深圳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罗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严重的抑郁症及家庭暴力倾向,喜怒无常,经常无故对原告发脾气,甚至动手殴打原告。曾在原告办公室当着原告数十名同事面用杯子、手机等物品砸向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次受伤。另外被告还经常无故迁怒于原告父母,对原告父母极其不孝顺。
为保持家庭的完整,给儿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对于被告种种行为,原告处处忍让,但原告的忍让并未换来家庭的安宁与夫妻感情的和睦,被告反而变本加厉。为此,原告便于2014年5月正式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已有一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保障我国和谐的社会关系,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