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对工资进行减资处理,这个时候,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对于未到期债务如何处理呢?
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偿还担保。但如何认定公司怠于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由于《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该问题成为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由于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本身系一个双方意思表示合意的过程,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的人选、物保的价值评估,均需要双方的协商、配合及一定的时间。对于公司是否怠于提供担保判断不易。
因此笔者建议,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偿还债务应尽量通过书面方式加以固定,如以书面函件敦促公司尽快进行协商担保事宜,该类书面函件的发送可以保证纠纷发生时证据效力的最大化,且第一次主张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在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一旦债权人不能有效证明其在 30 日内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即将导致失去要求公司担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