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贺某,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花园。
被告:林某,男 ,1985年12月1日出生,香港公民,身份证号码: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16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多年同学关系,一直非常熟悉。2013年7月初,被告以其要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基于双方多年的同学关系,便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并主动提出无息向被告提供借款。
但当双方正式办理借款手续时,原告以其没有大陆银行帐户为由,要求被告直接将该款转入其生意伙伴尹某帐户,原告便依其要求于2013年7月9日在工商银行罗湖国贸支行网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尹某帐户转帐支付20万元,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但在2014年7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也关闭了之前的联系方式,至今原告也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也未归还借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如诉请!
此致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