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决议?在公司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时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程序瑕疵包括召集程序瑕疵与表决瑕疵。具体常见事项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1) 召集程序瑕疵
①无召集权人召开会议。如召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主体缺乏召集资格等;
②召集权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如监事会滥用权限,不合时宜地召集股东会;
③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召集通知或公告,影响部分股东或董事出席会议的机会,即不预留为参加会议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④通知开会的对象有遗漏,即未通知部分股东或董事参加会议;
⑤会议通知未记载会议目的或记载不全,使股东或董事对会议的重要性以及是否与会难以作出判断与选;
⑥由于股东会会议场所过小,部分股东被挤出会场失去了表决机会;
⑦公司或者具有召集权的人故意选择在股东出席困难的地点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
⑧公司或者具有召集权的人故意选择在股东出席困难的时间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①
(2) 表决瑕疵
①会议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定最低法定出席数;
②表决时其同意不足法律或章程所定的数额;
③允许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参与表决;
④代理人欠缺委托书或委托书授权不明;
⑤由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现场对参会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身份查验不严,非股东会或者董事人员的代理人参与了表决;
⑥会议主持人拒绝适格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⑦负有说明义务的董事、监事对于股东的质询拒绝作出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
⑧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主持人无正当理由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发言权或者辩论权。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超出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范围,也属于撤销之诉的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