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对此《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 102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 2 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从上述法条可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议题为必须通知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类似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和议题,临时增加议题,可能影响股东对议题的判断,进而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因此,除非全体股东同意,应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规则,禁止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