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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到配偶账号去了,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债务了?

作者:陕西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13 点击:0

持有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即使证券有效期届满或因证券中没有上市项目而丧失权利,也可以向发行人或发行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在收债时将借款转让给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可以认定为连带借款?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有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则。

去年年初,被告人纪某芬多次向原告冯某借款180万元以上,其中110万元汇入被告配偶张某的账户,张某开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冯某。贷款180万元以上。因被告人季某未偿还借款,原告冯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季某及其配偶张某为共同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及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姬某在法庭上辩称,该笔贷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婚前购买婚房时还款,婚房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所以夫妻必须共同偿还贷款。被告人张某辩称,婚后双方仍分居,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婚前购买的房子是由丈夫本人购买的,因为丈夫无法负担。找银行。我临时叫了卡,借了我的银行卡,上述钱转到我的账户后,按照被告人的指示,把钱转到了被告人自己的账户和亲属的账户上。前提是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吴江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其名义承担的债务,只要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婚姻关系的存在。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同居、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虽然本案的贷款是在纪和张的婚姻关系期间发放的,但纪对原告冯的贷款显然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被告人季某或其亲属的说法,未证实夫妻双方习惯同居。原告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未能提供证据将产生法律后果。依法认定为被告人季某的个人债务。法官提醒,就个人贷款而言,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通常会一起起诉借款人的配偶,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的法律解释明确,收款账户为债务人配偶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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