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起公司强制清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强制清算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人而开始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7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提起强制清算案件的实质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具备适格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启动事由。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的股东,且股东仅能在债权人不提起申请的前提下才能发起强制清算申请。债权人基于对公司的债权、股东基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因此得以提出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对主体的审查也即对申请人身份的查明。以债权人身份提请强制清算的,应查明其是否对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以股东身份提请强制清算的,应查明其股东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已经有债权人提出相关申请。
1. 债权人。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公司出资人和股东,只要在公司设立及资本维持等阶段不存在瑕疵,当经营失败导致公司解散后,无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客观上使得其可以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让债权人来承担,这对债权人而言无疑十分不公平。公司解散后,通过清算实现财产的归属,因此清算程序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其拥有的债权请求权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司自行清算中的清算组往往由股东自己担任或者基于股东的意志而产生,清算组在对外清偿债务后,公司的剩余财产将向股东进行分配,因此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明显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允许债权人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是对债权人在公司自行清算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救济。当清算义务人怠于开始清算,使债权人无法通过公司清算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清算组的清算行为拖延、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股东。股东因出资比例的不同有大、小股东之分。实践中大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则处于劣势地位。在公司因经营困难、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后,小股东更加盼望通过清算对公司资产、财务等情况加以核查。如果此时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使得公司清算无法正常开展,或者尽管公司进入自行清算程序,由于大股东利用自身便利组成的清算组实施违法清算行为,将会严重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它给利益受损的股东提供了救济途径。另外,在实践中,清算义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拒不履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此时清算义务人自然不会将公司解散的事实主动告知债权人。当债权人获悉公司解散事实时,公司的财产多半已被哄抢、损毁或流失殆尽。赋予股东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的权利,有效避免清算义务人不对公司进行清算而损害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公司法解释(二)》中将对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权利扩大到了公司股东,但是为了与《公司法》精神相一致,同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在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前提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的申请,避免重复申请带来的案件重复审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