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货款 原告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对方主张利息
作者:上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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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拖欠货款,能否依据《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对方主张利息?下面和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以下案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不干胶材料给被告使用,结算方式为月结,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前付款需要每月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的2%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双方一直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进行交易。但从2020年5月9日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送货单并送货给被告及其指定收货人,被告就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截至原告最后一次送货即2020年8月4日,被告拖欠货款累计22253.9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53.9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25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25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53.9元及利息(以2225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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