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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权并未设立

作者:上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11 点击:0
  
案情介绍  
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刘某向其朋友邓某提出借款30万元,刘某还主动提出用其名下的房子抵押。于是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刘某将房产证原件交邓某保管,但双方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及利息,还有还款时间,同时还注明如果刘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邓某有权将该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之后邓某向刘某银行账户转账了3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却一直未能还款,后面经邓某数次催讨,刘某也不能偿还借款。最后邓某无奈只能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邓某借款30万有相关证据及双方陈述为证属实,刘某应偿还邓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该房产,因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未未生效。因此对于邓某要求的拍卖刘某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不予支持。  
深圳律师网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仅签订抵押合同不代表即设立了抵押权。本案就属于该情况,双方只是私下签署了抵押协议,但未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邓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将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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