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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分红权?

作者:镇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7-19 点击:0

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盈余分配权?

瑕疵出资的股东亦享有盈余分配权,但应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后所剩余的出资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分配盈余。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下咧案例

未履行出资义务无权分取盈余

原告:曾某

被告:会昌县汽车站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向原告支付 2005 年 6 月起至今的红利。

争议焦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主张盈余分配权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

基本案情:

2004 年 1 月 15 日,原告将用于购买被告股金的人民币 10 万元交给了被告发起人之一吴旭灿,吴旭灿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购买被告股金)。随后原告参加了被告创立大会,并在股东名册上签了名,且按公司章程参加选举了公司的董事、监事。

2005 年 1 月 26 日,吴旭灿用其个人资金将原告 10 万元出资款及相应红利通过吴涌打入原告账户上,之后红利由吴旭灿领取。原告不服遂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红利。因当时被告未注册登记,原告又将被告变更为公司的筹备发起人吴旭灿、赖季新、肖景发三人。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将股金 10 万元交给吴旭灿,已对被告实际出资,其享有被告股权,吴旭灿将 10 万元打入原告账户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吴旭灿将其所代领的原告 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6 月的红利 19,000 元付清给原告。同时还认定,原告应将吴旭灿打入原告账户的 10 万元现金,自行归还给吴旭灿。因吴旭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原告至今未将吴旭灿打入其账户的 10 万元股金返还给吴旭灿,也未支付给被告。

2005 年 9 月被告进行了注册登记,其后被告向其他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并按月计发红利。

原告诉称:

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是被告股东,被告应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支付红利。

被告辩称:

原告未依法院生效判决将出资款 10 万元还给吴旭灿,也没有交回被告。原告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要求被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要求分取利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原告于被告成立前向被告发起人之一吴旭灿缴纳了认缴的股金 10 万元,但其股金后被吴旭灿退回,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吴旭灿退回股金给原告的行为属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仍为被告股东,但原告应自行将 10 万元现金还给吴旭灿。在此情况下,原告至今(已 3 年多时间)未将该出资款缴纳给被告或支付给吴旭灿,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缴纳出资被拒绝,因此,应认定其出资义务未履行。由于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现其要求被告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和分取公司经营利润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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