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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作者:驻马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2-04 点击: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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