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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自己支出的律师费

作者:驻马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06 点击:0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其中2020年11月24日借款20万,2020年11月29日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于2021年1月23日归还本息。该借条下方,被告签字并按捺指模确认。2020年11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转账20万元,原告称其后借用案外人张某的信用卡向被告指定的POS机交付款项,共转9笔,共30万元。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向原告归还了20万元,余下借款30万元未向原告偿还。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刷卡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50万元,原告提交的交付时间、金额与借条中记载的时间、金额对应,根据证据及原告陈述,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后被告共计还款20万元,被告未到庭,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故借款本金剩余为3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还款,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还款到期之日第二天起计算,即2021年1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网提示: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双方事先没有对律师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己支出的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今后大家在出借款项时,可以在借款协议中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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