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忘记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向承兑人申请承兑如何处理
作者:安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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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原告林某公司与案外人丁某公司先后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丁某公司供应物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物品并开具发票,丁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连续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编号为*****、出票人为李某公司、付款行为某支行、收款人为邓某公司、开户行为某支行、出票金额为10万元、承兑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随后原告在承兑期间忘记向被告某支行申请付款,后系统显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无法再提示承兑。原告遂诉诸本院。
被告某支行辩称:一、被告截至开庭前,未收到原告请求承兑的任何请求,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在票据到期日前后拒绝办理承兑的任何书面凭证。二、票据的到期日为2018年7月29日,根据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应当于两年内到被告处主张承兑,但原告逾期未办理承兑,原告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包括诉讼费在内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
原告林某公司经背书取得涉案承兑汇票,其虽未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向承兑人即被告某支行申请承兑,但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票据承兑人或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与票据所载金额相同的款项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判决限被告某支行给付原告林某公司票据利益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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