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案件中要求追加出票人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作者:安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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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近期代理一宗涉恒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案件大致情况是:
恒大某子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汇票一张,该汇票经多次背书流转至我方当事人手上。该汇票到期后,当事人提示付款被拒付,于是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网。我们了解情况后,指导其通过电票系统中发起追索。然后着手准备起诉。
我方未起诉出票人恒大公司,而是起诉了其他数家前手。诉讼过程中,收票人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出票人为第三人的申请书》及《要求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将该申请书送达我方,并要求我方对方申请书面回复意见。本网律师依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陈述了本案出票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原告依法有权选择出票人、背书人中任一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意见,法院收到我方意见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并驳回了对方的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附:驳回追加恒大公司为第三人的裁定
附:驳回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管辖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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