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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仅起诉前手 前手能否要求追加出票人、承兑人为共同被告

作者:安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1-19 点击:0

在持票人仅起诉前手的情况下,前手能否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出票人、承兑人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下面和广东票据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商业承兑汇票出现拒付追索待清偿时,持票人可以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自由选择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并非票据案件中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在持票人仅起诉前手的情况下,前手无权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出票人、承兑人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本网近期便代理一宗涉恒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我方未起诉出票人恒大公司,而是起诉了其他数家前手。诉讼过程中,收票人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出票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及《要求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将该申请书送达我方,并要求我方对方申请书面回复意见。本网律师依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陈述了本案出票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原告依法有权选择出票人、背书人中任一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意见,法院收到我方意见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并驳回了对方的追加被告的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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