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交合同不提交送货单,发票等能否证明票据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
作者:凤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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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8月19日,田某公司出具票据金额为422236.09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8日,承兑人为田某公司,收票人为力某公司,票据可再转让。2020年11月6日,案涉票据背书转让至龙某公司。后经多次连续背书转让,2020年11月23日,案涉票据背书转让至伟某公司。2021年1月8日,案涉票据背书转让至美某公司。同日,案涉票据背书转让至中某公司。2021年8月23日,中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2021年9月3日,中某公司再次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于是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力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422236.09元;力某公司、伟某公司支付利息。为证明票据来源,中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美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力某公司认为:中某公司系通过贴现获得案涉票据,该合同不能证明天津佳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公司的真实交易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中某公司公司经连续背书转让获得案涉票据后提示付款被拒付,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的特点,其有权向力某公司、伟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力某公司主张中某公司系通过贴现获得的案涉票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一、力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422236.09元;二、力某公司、伟某公司支付利息。
力某公司不服上诉,其认为:
一、中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包括合同、确认单、发票等予以证明,中某公司不是合法持票人,其与前手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买卖关系,而是基于民间贴现行为取得的票据。二、中某公司未在票据到期六个月内在票据系统中向我方追索,丧失追索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力某公司对中某公司与其前手美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提出的抗辩属于上述情形,中某公司提交了其与美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以证明其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力某公司主张中某公司必须提交合同、确认单、发票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力某公司提出的中某公司与其前手美某公司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系民间贴现行为,应属无效的主张,力某公司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力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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