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6号)
作者:高密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3-24
点击: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