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恒大承兑汇票案件法院裁定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案例
作者:高雄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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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案例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之一
原告:天某公司,
被告:白某公司
被告:三某公司
第三人:才某公司
原告天某公司与被告白某公司、三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白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于2021年*月*日通知案外人才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天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告因交易从前手全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20年*月*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月*日,收款人为白某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被告三某公司为票据背书人,票面背书连续。原告为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原告在票据到期后在提示付款期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被承兑人已拒付,现案涉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两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为第三人才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院审理的(2021)*****民初****号案件,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本院于2021年*月*日作出的(2021)*****民初****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该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着“同案同判”原则,本案亦应做相同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为保护隐私,上述判决书作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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