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如何处理
作者:高雄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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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还能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丧失票据权利其如何主张票据款项呢?能否要求利息?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25日,天某公司与龙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龙某公司从天某公司处采购一批货物。2018年9月29日,龙某公司以票据号码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天某公司支付货款,出票日期2018年8月31日,到期日2019年2月28日,票据金额20000元,承兑人为银行某分行。天某公司因财务人员疏忽,于2022年1月19日逾期提示付款,被拒后天某公司联系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情况说明,但银行某分行仍然拒绝付款。银行某分行称因无法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系统确认天某公司为合法持票人,故未向天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于是天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制作并投入流通市场的一种金融支付权利凭证,其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对该结算方式的信任,基础是银行的诚实信用。因为商业银行是有偿从事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业务,故付款银行对自己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资金,须对客户尽到必要的通知和资金安全的保护义务。本案中,天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合法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最后合法持有,但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已丧失票据权利。天某公司虽因超过票据时效丧失了票据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但依法可以选择其他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规定赋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据利益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丧失票据权利并非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所持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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