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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处理

作者:江西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1-04 点击:0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办公室家具,合同总价7760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款30%计人民币232800元,发货前付款50%计人民币388000元,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款15%计116400元。余款5%计38800元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经被告按程序审核完毕1周内付清。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账之日起45日内交货。交货地点某大厦。被告逾期付款按照每日0.2%支付滞纳金。原告逾期交货,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2%每日支付赔偿金。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增补的《购销合同》,该合同总价27540元。这两份合同的总价803540元。  
2018年8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情况,被告一共支付了原告货款620800元,验收款116400元以及质保金38800元还没有支付。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增补《购销合同》付款情况,被告一共支付了原告22032元,验收款4131元以及质保金1377元还未支付。  
根据原告提交的《验收证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李某已经在2019年1月7日在验收证明上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支付滞纳金,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被告应偿还尚欠原告的货款,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5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人民币401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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