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房贷逾期 夫妻双方被判连带担责
作者:江西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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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夫妻一方房屋按揭贷款逾期,法院以借款购房属共同生活所需,且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定房屋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何某、覃某夫妻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金116.55万元及利息;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何某、覃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2日,原告某银行与何某、某开发商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何某向某银行贷款126万元,贷款用途为购置涉案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48年8月1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承担接单型担保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于2018年8月1日向何某发放贷款126万元。原告已按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何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自2020年12月开始至2021年8月,已拖欠9期按揭款项未归还。截止2021年8月19日,被告唐筱尚欠借款本金116.55万元,其中逾期本金315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51035.0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何某、覃某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时被告何某、覃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查明,案涉抵押物尚未办妥抵押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被告何某未按约还款,连续逾期期数已达9期,原告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予以支持。关于覃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何某、覃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某银行诉请覃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鉴于案涉抵押物尚未办妥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来源:西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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