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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2015)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1-05 点击: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会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放开。  
二、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三、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等4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已于2014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文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54号)、《关于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59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855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7日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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