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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了员工寄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怎么办?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9-25 点击:0

今天本网接到深圳宝安区一企业负责人电话咨询,其公司昨日收到了员工寄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问律师该怎么办?对此本网统一回复如下:
一、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所谓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指员工基于其认为的企业存在的相关违规事由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进而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文件。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上就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果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员工就可以据此与企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成立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成立的,那企业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企业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怎么办?
企业如果收到员工寄来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首先,要做的是就是积极应对,不是逃避,更不要拒收。如果员工是按企业的法定注册地址邮寄的,拒收会产生和妥投一样的法律效果。因此企业要积极应对。
其次,仔细阅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查明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再次,自我核查,在了解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后,进行自我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员工所述的违规行为。如果确实有,那根据具体情况看还有无补救措施,如果查实员工的理由不成立,那没关系,等员工后面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后积极应诉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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