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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对辞职的员工做好这几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08 点击:0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双方都主张自己的言论和证据,最终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情况决定哪一方应接受主张。但是有三个。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户无权拒绝处理。三个是什么?下面,海淀法院法官就通过三个小案例来认识他们。

以下是案例

1: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尚先生是九尚公司(化名)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此后,九商公司一直没有向商先生发出辞职信,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尚先生说,他的工作是开出租车,离开九乡后需要到另一家出租车公司找工作,但没有辞职证明,无法办理北京市交通局的辞职手续。而且没有办法注册新的出租车公司。吉桑公司解释称,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经确定,辞职信生效,无需单独出具辞职信。

经审理,法院裁定,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第50条第1款“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为了这。”工人在15 天内。因此,久尚公司必须向尚先生出具辞职证明,法院判决久尚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尚先生出具辞职证明。

李先生于2013年3月27日加入信威公司(化名),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15日到期。 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甲方信威公司信威公司为乙方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李某同意为李某结算北京账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预付货款,且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与甲方合作,上述费用不退还给乙方,否则这种情况下,B将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费用。协议。

2015年5月6日,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信,双方同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因此,李先生向信威公司申请了文件传输手续。信威公司以李某未按照劳动合同补充规定返还办理北京户口登记所需的工作和人工费用为由,要求停止为李某办理转档手续。

经审理,法院裁定,根据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离退休职工的档案移交手续是用户的法定义务,用户无权扣留。退休员工档案。因此,法院认定,判决生效后15日内,信威公司我决定我必须为李完成文件传输过程。

2:用人单位无权扣留离职员工档案

辛先生于2015年7月25日加入盛世公司(化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6日。

盛世公司称,辛先生实际上班后直到2018年2月11日才再次出现。天啊,相信双方的劳资关系一直延续到现在。辛先生自称已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盛世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于2018年3月15日实际出席。即使盛世公司不承认其辞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终止。因此,盛世公司不得不办理社保转缴手续。

经审理,法院裁定辛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2月12日离开盛世公司,但双方均承认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也已经过期了。据此,法院认为,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盛世公司我决定我需要为鑫办理社保转帐手续。

3: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一段规定: “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或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向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这允许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做后,您可以看到您无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还有三点需要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规定,不出具终止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或法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或法律的,可以再次提起仲裁,但应当对劳动者的三项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第一款。不能构成正当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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