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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过期了怎么办|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南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2018年2月6日,中某公司向生某公司开具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付款行为某分行,后张三公司从生某公司经背书取得了涉案汇票。因张三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到期后未能及时向某分行进行兑付,现已逾期,某分行拒绝兑付该笔款项。张三公司系经合法方式取得涉案票据,虽已经逾期,仍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某分行支付票面金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分行支付张三公司人民币30000元。
某分行答辩称,对涉案票据及票面金额无异议。因张三公司遗忘导致票据过期,某分行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两年不行使,票据权利消失,某分行依据该条规定拒绝给付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张三公司已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案涉承兑汇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张三公司取得票据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认定张三公司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票据到期日起的二年,票据权利在该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8月6日,张三公司向某分行申请兑付该汇票时,票据权利已归于消灭。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丧失后的补救性权利。张三公司虽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依法仍可请求某分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判决某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公司返还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利益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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