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等票据纠纷案件法院起诉立案程序流程(最全最详细)
作者:南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2-20
点击:0
近年来在商业往来中,票据越来越常见,票据也越来越被人接受。但随着而来的票据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纠纷占大部分,而商业承兑汇票纠纷中大部分又是商票到期无法兑付引发的。本网作为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平台,经常接到关于商业汇票的纠纷咨询,本网发现很多人对商票到期无法兑付时,如何向法院起诉等是完全不清楚的。因此,下面广东票据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商票到期无法兑付时如何向起诉?
一、确定被告(起诉谁?)
持票人发现商票到期不能兑付,经协商无果准备向法院起诉前,首先要确定一下起诉谁?即被告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由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持票人有权起诉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作为被告,而且他们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确定管辖法院(向哪个法院申请立案起诉?)
1、确定被告后,接下来就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案件去哪个法院起诉?全国这么多法院,并不是任何一家法院都能受理你的案件。票据纠纷的管辖,一般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2、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一些重大、涉及持票人众多的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华夏幸福票据案件、恒大商票案件,相关司法案件都被要求集中管辖。
3、票据案件往往被告人数比较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三、确定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及起诉状其他内容
1、确定了被告和管辖权后,接下来就需要确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你要求法院处理的具体要求,是案件最关键的一环。因为法院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你诉请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所以确定诉讼请求一定要慎之要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持票人可以起诉上述被告,向他们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实践中,作为持票人,可以按如下方式表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1、请求各被告了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票据到期之日(2021年4月7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2、起诉状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诉状要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陈述即可,很多人在那长篇大论,没有必要,具体的内容可以当庭发表。如不知起诉状如何写,可以咨询专业票据律师。
起诉状按被告人数+1份准备。
四、确定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证据也是是案件成败的关键,所以作为原告在准备起诉时,还要整理好自己的证据。并按被告人数+1份准备副本,向法院提交证据只提交复印件,原件自己保管,并在开庭时要携带证据原件以供法庭和对方核对。
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交什么证据,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来确定。但举证的原则是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的主张来进行。票据案件的常规证据当然是票据,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案件证据不在多,在于精,能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可。广东票据律师网在半途接手过一些票据案件,原告之前未聘请律师,自己准备起诉资料和证据立案,后来才聘请我们律师,但我们律师接手后发现原告之前提交的有些证据其实对自己是不利的,这就导致我们在后面的代理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所以本网强烈建议,在提交证据前最好是先咨询一下专业票据律师后再确定证据提交。
五、确定是否要做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暂时冻结对方的资产,以避免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的行为。
如果要做财产保全的,可以同时准备好《财产保全申请书》。视情况看做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
六、正式向法院提交立案起诉
上述资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立案起诉了。
(一)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资料
1、起诉状(起诉状中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按被告人数+1份准备;
2、原被告主体资料,一份(主体资料即为公司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信息);
3、案件证据,按被告人数+1份准备,同时要附证据清单;
4、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等)。
(二)立案的方式
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除了以往的现场立案外,还开通了网上立案,而且很多法院都鼓励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立案,如果现场立案的话,最好是提前预约。
1.现场立案。顾名思义,当然是携带好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现场提交资料立案。
2.网上立案: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开设了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申请立案。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律师或法院。
(三)立案程序
1、法院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资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现在法院都推行诉前联调措施,能调解解决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如果你要求做财产保全的,则建议不同意调解,待保全后再调解不迟。
3、如调解无效的,法院正式立案的,会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原告切记一定要要七天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如果逾期未交的,法院将会按撤回起诉处理。
(四)应诉阶段。
1、法院在正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
2、被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同时被告应当在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收到被告的证据后同样应当送达原告。
4、各类文书送达完成后,法院则会排期开庭,并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
七、庭审程序。
1、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开庭传票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原告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庭审的流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接下来是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法庭会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庭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并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
4、庭审后,如认为对庭审的意见还有补充的,可以庭审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八、判决阶段。
1、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法庭将依法判决,判决书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2、切记,当事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务必要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否则视为认可判决结果,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是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上诉。
九、审理期限
1、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起诉的费用
1、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原告需要向法院预约案件受理费,如申请财产保全的,还要预交保全费。受理费及保全费的金额以法院的交费通知书为准。
2、受理费及保全费的最终承担:则是根据案件的最终结果,按胜诉比例来确定。
>>更多票据法律问题,请咨询广东票据律师网,本网系专业提供各类商业汇票、支票等票据法律纠纷咨询、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付款被拒追索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贴现等纠纷代理、票据公示催告办理等各类票据法律服务等。
注:以上文章由广东票据律师网(http://www.erqi.vip/pjzs/)整理,如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