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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4)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7-29 点击:0

粤高法发[2014]19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J 10号,下称《解释》)已于2 01 342 7日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2 014]174)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 35)同时废止。抄送: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 01 49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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