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异地离婚>涉外法规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另一方能拒绝给付抚养费吗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点击:0
  
问:邻居大姐王某前年因丈夫高某有外遇而离婚,双方婚生子高小某归邻居王某抚养。王某对高某心存怨气,故在离婚后将高小某的姓名改为“王小某”。高某以此为由,认为“王小某”已经不与自己同姓,所以拒不给付“王小某”的抚养费。想问的是,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利给孩子该姓吗?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以孩子已经“改姓”为由,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答:1、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相关精神,离婚双方在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无权单独改变孩子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孩子原姓名,或者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2、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