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邓某被他人起诉,邓某名下的汽车也被法院财产保全。而邓某明知名下汽车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却无视法院权威,不经法院同意,迳行将该车辆给他人用于抵债。后某法院判决邓某向他们偿还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向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邓某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其将已查封车辆交付法院处置。后法院再次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某交出车辆,其仍不愿意交待该车辆去向,后法院从他人处扣押到该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714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明知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考虑到邓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偿还部分款项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邓某拘役五个月。
深圳律师事务所提示: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未经查封法院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