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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辩护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6-13 点击:0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办理因毒品犯罪被关押于宝安南山福田罗湖盐田龙岗各区看守所的刑事案件,提供律师会见、刑事辩护等律师服务!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罪

  1、定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4、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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