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实践中,因合同解除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资金的断裂等;又有承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逾期施工、操作规程不当等。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只要工程未完工或者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除外。还有意见认为,享有未竣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条件为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未竣工验收不存在过错,不能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本条的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再者,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在此需明确的是,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