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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案件上诉书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11-27 点击:0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深圳市科某电子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某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某工业区某栋

 

被上诉人:福建立某电子有限公司

负责人:贺某

地址:福建省云霄县某开发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229916元及期利息。

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具体表现如下:

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20116月至20117月间提供的电路板,一审法院判令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货款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从证据上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的20116月至20117月间的电路板的货款,其应就已向上诉人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进行举证。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三(漳州市某开发区某货运的货物运输合同及送货单、快捷速递单)、证据四(增值税发票)、证据五(传真函件)。

对于证据三,该货物运输合同系被上诉人与某货运公司签署的运输合同,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所有送货单均没有收货人签名,很明显该批货并没有送达给上诉人手中。根据一般常理,如果货运公司将货送至对方,肯定会要求对方在收货人处签收。如果只有偶尔一批没有签收,那我们可以说是疏忽。但整个20116月至20117月期间共7批均没有收货人的签名,那绝对不可能是疏忽,唯一的解释就是该货并未送至上诉人。至于原因是被上诉人压根就没有发货还是某货运将货物丢失,我们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上诉人没有收到过该批货物。在上诉人没有收到过货物的前提下,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很明显是非颠倒,无中生有,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对于证据四,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有开具过增值税发票,但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该发票。一审法院竟以上诉人没有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未以该增值税发票抵税的有关证明,从而认可了该发票,这显然非常荒唐。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就其已开具发票并且已经将发票交付给上诉人进行举证,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发票交付上诉人。另外,上诉人压根就没有收到该发票,更无从以该增值税发票抵税,税务机关如何给上诉人出具该证明?很明显,一审法院无视举证规则,刻意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据五,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发送过该传真,不知道一审法院如何从这些信息中(该传真载明的传真发送及收到的序号、及其收发单位、双方的电话号码,及其有关被上诉人、上诉人之间的供货数量信息等内容并有上诉人公司的印章)看出上诉人有向被上诉人发送过该传真,至少上诉人从中是无法看出来的。对于上诉人有无向被上诉人发送该传真,只要一审法院向电信部门调查一下,即可看出上诉人到底有无发送。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已向上诉人送货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在如何薄弱的证据基础上仍然强行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故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改正一审错误判决。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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