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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由于送货单签名随意 追讨货款险败诉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8 点击:0
 
金某在太仓做点五金加工的小生意,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同为老乡的李某,李某在太仓某镇上也做五金加工生意,两人熟识之后,李某便从金某处进货了。二人没有签订合同,金某送货时只让李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就这样,两人生意持续了两年多,每年年底结算,李某付清了第一年的货款,但从2016年起的货款便不再付了,2017年2月李某还玩儿起了失踪。无奈之下,金某只好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本以为自己有送货单,李某付钱天经地义,谁知还没到法院递交材料,金某就犯难了,原来金某发现自己只知道李某的名字,其他信息一无所知,连诉状上被告身份都写不出,这可怎么告人家呢?后来金某只好到政务大厅查询同名人的信息排查,好在他们是老乡,很快便查到了。写好诉状,金某立即递交了法院,顺利立案了。因为李某已经下落不明,案件经过公告后,进入开庭程序了。 
庭审中,金某提交了送货单,陈述了双方交易的过程。这样简单的买卖合同,法院每年会审理上千件,但法官发现,金某提交的送货单上的抬头和签名都出现了问题,原来,金某起诉的人叫“李某某”,后两个字是叠字,但送货单上的收货人与签收人均是“李某”,是单名,在没有身份证号码识别的情况下,“李某”与“李某某”自然不能视为同一人。这下,金某又犯难了,与自己做生意的就是这个李某某,但大家都叫他李某,怎么说明两个名字指向的就是同一人呢?经过法庭释明,金某只好补充证据,后来金某找来了认识李某并与李某做生意的其他老乡出庭作证,还提供了李某给其他人出具的写明身份证号的欠条等,加之金某的送货单中还有李某妻子的签字,金某补充了李某与其妻子的婚姻登记信息,经过这样的补证,金某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说明了在送货单上签字的李某就是李某某,法庭最终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审结了该起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金某起诉的买卖合同从法律关系看非常简单,但要走完诉讼,并获得胜诉,其中的细节至关重要,如果金某查询不到李某的身份信息,更不能补充说明送货单上签名的“李某”就是其起诉的“李某某”,就算这样简单的案件,金某依然会面临无法立案或者败诉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什么是有明确的被告呢?一般自然人均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确定身份,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信息确定,为了便于诉讼,起诉时除上述信息,还应该尽可能提供原告知晓的其他信息例如电话、暂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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