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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能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1-02 点击:0
 
9月2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因未开具发票拒付货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买卖合同关系中,没有开具发票就构成违约? 
2011年8月4日,某电梯公司(乙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共10台,合计价款227.8万元整。后乙方依合同约定交付电梯,甲方也依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随后,房地产公司却以电梯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开具等额税务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余下26.71万元的货款。双方协商未果,乙方将甲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因电梯公司尚有金额为109.76万元的发票没有开具给房地产公司,应视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构成违约,所以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法院判决:未开具发票不能作为不付款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辩称其未付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法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案中,电梯公司的义务是交付电梯,房地产公司的义务是交付电梯款。电梯公司交付电梯视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开具相关发票只是该合同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房地产公司不能因此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对方的付款主张,故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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