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债权债务>货款催收

送货签收单丢失如何才能追回货款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7-07 点击:0
  
一般来说,发货签收单是收货公司结算的凭证,如果送货人把签收单弄丢了,收货公司据此不给结算货款,只能认栽吗?不!下面一个案例告诉你。  
2013年12月31日,原告A公司与第三人C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C公司提供钢材公路运输服务;货物运输地点为C公司指定装卸地点;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后,A公司应当将货物交给C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并将该收货人所打收据依据或收货人签收的单据交给C公司,据此结算运费。2014年6月5日,作为供方的第三人C公司与作为需方的被告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C公司于2014年5月至12月向B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钢材;数量验收时间:数量异议在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当日并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提出;超过验收时间需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该批钢材数量、质量合格;每批钢材须凭需方受委托人或指定材料员(或接货人)签字的发货签收单作为结算凭证。  
2014年7月25日,原告安排了五辆货车将B公司所需的钢材运输到其所承建的工地,其中原告雇佣的司机黎某负责运输规格为10的万钢高线15件、总质量31.16吨,规格为20×12的万钢抗震螺纹钢8件、总质量21.341吨的钢材。当晚,B公司的接货员接收了另外四辆货车运输的钢材,并在该四辆货车司机的发货单上签字。在庭审过程中,另外四辆货车的司机均在庭上作证黎某已经将该批涉案钢材交付给B公司。但被告B公司称未收到该笔涉案钢材,也未收到相应的发货签收单,并称只要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发货签收单,被告愿意付款。  
2014年10月14日,原告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C公司将黎某运输的该笔涉案钢材的债权168280.74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因被告未付款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钢材款及相应利息。  
弄丢了发货签收单,收货公司不给货款怎么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供收货短信可知,B公司承建工程的相关负责人于案发前一天向C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送短信,短信载明“工程需要:型号25:螺纹钢二百吨;型号20:螺纹钢20吨;圆钢10:三十吨。明晚安排?”,C公司相关负责人随即回复“收到”。此后,并没有短信显示B公司就A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晚运送的钢材的数量及质量提出异议。根据《钢材购销合同》“数量验收时间:数量异议在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当日并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提出”、“超过验收时间需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该批钢材数量、质量合格”的约定,被告虽抗辩没有收到过该批涉案钢材,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批钢材提出过异议,故根据双方约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应认定B公司对A公司当晚运送的钢材数量予以认可。  
而当晚一同去送货的另外四辆货车的发货签收单上载明运送的钢材均为规格为25×12的抗震螺纹钢,四车运送的该种钢材总数为199.584吨,与上述短信中“型号25:螺纹钢二百吨”基本相符。黎某当天晚上发货单的仓库联显示,其当天晚上运送的钢材为规格为10的万钢高线15件、总质量31.16吨,规格为20×12的万钢抗震螺纹钢8件、总质量21.341吨,与上述短信中的“型号20:螺纹钢20吨;圆钢10:三十吨”基本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原告对于关键事实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认定被告已经收到黎某所运送的钢材。  
法官提示:在发货签收单弄丢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尽量提供其他的证据对收货事实进行作证,在所有的证据达到高度概然性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收货事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