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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据?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25 点击:0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据?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为了保障强制清算案件立案的严肃性,便于法院及时审查处理,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的义务,即要求当事人所提的申请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

(一)清算申请书

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可以抑制强制清算申请的随意性,也便于人民法院决定采用何种形式对申请进行审查。要求清算申请书必须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强制清算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只能够依据适格申请人的合法申请方能展开,因此申请书中必须明确载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意愿。同时,必须说明基于何种原因提起申请,以便于法院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强制清算的对象必须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对于那些仅仅在名称中有公司字样的社会组织并不在强制清算处理的范围中。此外,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记载有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对于确定该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法院管辖也十分重要。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身份限定,只有具备债权人或者股东的身份才能对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1. 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根据《清算纪要》第 13 条的规定,被申请强制清算的公司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因此,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其债权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有经过被申请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同时该债权还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提出异议,该债权必须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2. 证明申请人享有股东资格的证据。股东资格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行为和公司成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认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证据,但股东资格也可以凭借一系列的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公司章程、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和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可以作为证明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但是这些证据对于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明力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在股东提交材料的审查中,对于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应当作如下对待:第一,申请人提供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股东之间继承、转让、赠与股份的协议,如无相反证据,则可以证明其股东身份;第二,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或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材料予以佐证,如果不能提供的,则应当通知其进行确权,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可另行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第三,申请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四)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五)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证据

申请人以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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