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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合同违反国家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点击:0
 
案情介绍: 
被告张三公司为被告丁某的一人独资公司。201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三公司签订《外汇投资委托(授权)》管理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张三公司管理外汇投资账户,帐户名称为:某,帐户为×××,理财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协议有效期的利润分配比例为,原告60%、被告张三公司40%,该管理帐户允许出现的最大亏损为30%,超出的部分由被告张三公司承担。如出现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基准资金5%的违约金。原告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被告张三公司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丁某的银行账号及微信账号转账共计2077898元(包含案外人白某的投资款129200元)。被告丁某向案外人白某转账132800元,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追认。被告丁某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账251158元,原告当庭确认被告丁某向其银行转账、向白某的银行转账加上被告丁某向原告微信转账数额合计为435958元。庭审后,原告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确认除前述款项外,还收到被告张三公司、丁某委托他人转回的款项338174.97元。 
 
法院认为:
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张三公司、丁某应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该款项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投资款应否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及第四十五条关于“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等行为属非法行为之规定可见,私人之间不得从事外汇兑换及投资外汇的行为。案涉《外汇投资委托(授权)管理协议》的投资方式为外汇投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属无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案涉投资款应由被告张三公司、丁某按其过错比例予以返还。 
关于应当返还的款项数额问题。本案中,原告是否在平台开立过外汇交易账户、被告丁某是否转款至平台,案外人李某是否在其平台中操作原告的外汇投资账户,均因该两平台无法正常登陆使用而不能查明。被告丁某在确认收到了原告的款项的情况下,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却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涉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返还责任。被告丁某关于原告的投资账户并非由丁某操作,原告的资金损失系平台的原因导致,被告丁某无需承担返还投资款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丁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张三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辨控能力,应当预见到私自从事外汇兑换及炒汇行为的法律后果,各方均明知其行为的非法性质而执意为之,难以认定善意。各方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有过错,鉴于被告张三公司为投资公司,相对原告具有较大的过错责任,结合两被告未向原告返还的投资款数额合计为1303765.03元(2077898-435958-338174.97),本院酌定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912636元(1303765.03×70%),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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