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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3-29 点击:0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工程量认定、工程价款计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人员缺乏相关知识背景,导致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一案件事实产生争议时,往往习惯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方式对争议事实作出判断。但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来看,鉴定意见仍然可能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对法官预判审判结果造成偏差,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当事人诉累,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

关于鉴定主体资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出台了相应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如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修改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方面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进行了详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义为“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该办法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分别规定了两级鉴定机构的标准,并明确了其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流程、禁止行为等事项。《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该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该办法亦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然而,尽管相关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规范,部分案件中仍然出现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等情况,导致鉴定意见难以被采信,需要另行委托鉴定。

 

2. 鉴定程序不规范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双方当事人已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鉴定意见,有必要的还应委派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询问、对有疑问的地方予以说明等。但在部分案件中,仍有鉴定机构不履行相应义务,如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合同约定的不符、鉴定适用的标准或者方法与法院委托鉴定书确定的标准或者方法不符、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适用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直接接受单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意见上签章、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鉴定人员没有参与鉴定活动等。鉴定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上的缺陷往往导致鉴定意见缺乏公正性。

3. 过度依赖鉴定意见

在部分案件中,有些过于依赖鉴定意见的做法,客观上使得审判权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当事人也更加信赖鉴定机构而非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从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向鉴定机构行贿等不良现象。

此外,委托鉴定还存在鉴定时间长、鉴定成本高等特点,不必要的鉴定行为本身也会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谨慎启动鉴定程序,不鉴定即可以查清事实的,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清事实,不应对全部事实鉴定。本条即基于上述观点制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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