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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有哪些?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7-10 点击:0

建筑工程中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有哪些?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作了规定,《招标投标法》还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于 2000 年 4 月 4 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发布施行。2018 年 3 月 27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取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 年 6 月 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又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应当综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进行确定。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的工程范围的规定

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关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定得比较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作了明确化和具体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是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是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只有同时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如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该工程项目可以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工程项目如果分为多期或多个标段,发包人可能将多期或多个标段中的单项合同分开,如一期对应一个单项施工合同或一标段对应一个单项施工合同,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期或多个标段的单项施工合同应当合并计算估算价,如合并计算的估算价达到 400 万人民币以上,则该工程项目符合必须招标工程的估算价标准。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将使用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教文体旅卫项目、社会福利项目等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之外,而且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大大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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