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程序中都没有申请鉴定,审判监督程序中还能提出申请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据该条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仅适用于二审程序,不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申请鉴定,未完成举证,在再审审查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