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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1-14 点击:0

  经济纠纷案件打赢官司还不行,最终执行到位才是打经济纠纷官司的目的,那官司打赢后如何申请执行呢?下面就介绍一下关于经济纠纷执行的注意事项:

  老百姓有这样一些观点:打官司难,执行更难,法官也难。老百姓官司打赢了,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四处查找财产线索,也难。老百姓不理解,法官有苦难言,处在两难之中。因此,充分认识哪类民事执行案件难于执行,给老百姓警示很有必要。为此,本文通过对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个人借贷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这几类典型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在司法实务中做好执行工作。

  归结起来,造成上述几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难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未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未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判决后被执行人不知所踪,执行人员找不到被执行人。二是诉讼一开始被执行人就有逃避执行的计划,故意不参加庭审,故意不接受传唤,有的甚至举家迁移,下落不明。此种情形主要表现在借款合同当事人凭借有关法律常识就能清楚判决结果的案件上。

  其次,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寻求法律空子。恶意采取某种手段或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规避法律制裁,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具体表现在:利用假离婚、虚假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别人名下;银行开户不用自己姓名;签订虚假合同。被执行人往往在债务产生初期或者诉讼阶段就已经实施了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一系列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力回天,赢了官司输了时间和钱财。

  第三,协助执行人难求。目前的协助执行机制仅仅停留在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或个人,如银行、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单位、被执行人债权人等。而该类具有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现实执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等行为。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人尚且如此,对于知悉执行信息的非法定协助执行人又能作何要求呢?从某种层面上说,执行工作也是一种信息工作,如无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主要是财产线索),执行工作永远只能在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之间轮回。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护,法院威信扫地,人民对法院工作更加不满。虽然社会各界都在热议建立执行举报悬赏制度,目的是为了拓宽执行工作的信息来源,但是面临的问题却是:悬赏费用由谁来出?国家?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怎么样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度的不健全及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这些问题一直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协助执行人仍然难找。

  第四、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受到现行行政体制的制约,各级法院司法独立的原则并未真正得以体现。第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涉及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和利税大户或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第四,以影响经济为由,片面强调稳定。部分企业和部门领导甚至鼓动职工上访来对抗法院的依法执行。这些因素导致即使找到执行财产也难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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