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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拒付承担票据付款义务后如何向前手追索|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田某公司向力某公司背书转让两张记载金额各2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力某公司背书转让与林某公司。2020年8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力某公司向华辰鼎丰支付该两张汇票金额40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力某公司支付429,361.44元。力某公司有权向田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于是力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田某公司支付电子承兑汇票金额429,361.44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田某公司对力某公司诉请票据的金额及转让行为无异议,但认为,为减少本案累诉,希望力某公司追加前手为被告参加诉讼;力某公司尚欠田某公司货款862908.24元,应予抵销。
 
法院认为: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力某公司有权行使追索权,田某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田某公司提出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抵销,因法律关系不同,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田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力某公司支付429,361.44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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