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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持有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因此持票人如果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没有提示付款的,则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持票人因各种原因忘记在二年内持示付款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不代表持票人手中的票据即为废纸,因此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即为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也就是说,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过了的时候,持票人还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还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当票据权利时效过了,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往往以超过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只能向法院提出起诉,行使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才可达到让付款行付款的目的。

以下为相关的案例:
益某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日期:2012年6月5日;出票人:益某公司;收款人:青某公司;金额:1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5日,付款行:某支行。该汇票经青某公司背书后转让给了白某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未及时向被告(付款人)提示付款。2019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收款,后被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承兑到期日已超2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利益100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作为持票人应按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其票据权利,由于其自身疏忽,未及时提示付款,2019年12月30日请求付款时,距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5日已超过两年,原告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依法消灭,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且未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据利益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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