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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票据律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1-06 点击:0
 
案情概述:
晶某公司与田某公司系义务合作关系。2015年12月25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出票人为田某公司,收款人为北某公司,付款行为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营业部,行号****,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5日。该汇票为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原告取得该汇票以后,因工作人员失误未进行及时承兑,现该票已过承兑期,被告拒绝支付票面金额。故晶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辩称:
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答辩人只能向法院有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主体支付该票据款项;本案中,由于原告未及时向答辩人办理托收导致票据过期才导致本案争议,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
晶某公司是票据持有人。虽然该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付款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仍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是因为北某公司工作失误,导致未能及时承兑,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晶某公司支付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5日,出票人为田某公司,收款人为北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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