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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被下一手追索怎么办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12 点击:0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的,要承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那么商业承兑汇票被下一手追索怎么办?下面和广东票据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一、要明确背书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票据法》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的,要承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票据的背书人,在持票人到期被拒付的,是可能要和出票人等一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二、要明确持票人起诉背书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持票人起诉背书人行使的是票据追索权权利。

三、背书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1、在明白持票人行使的票据追索权后,那面临被持票人起诉时,作为被告要审查的是对方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以及其有无过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已过票据权利时效的,那则丧失追索权。所以背书人收到持票人的起诉材料后,应当第一时间咨询票据法专业律师,审查持票人有无丧失追索权。
2、作为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还可以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十二条的情形进行抗辩。
3、如果持票人并未丧失追索权,那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决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背书人最终承担了支付票款及利息的义务,那要特别注意,此时背书人取得的票据的再追索权,同时票据的再追索权同样有时效,作为背书人应当及时主张再追索权,否则则会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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