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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涉港离婚-专业处理香港人与大陆人离婚纠纷案件官司的律师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0 点击:0

香港回归后,大陆与香港两地交流日益频繁,两地通婚现象日益增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更是常见。而当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那他们的婚姻如何解除呢?深圳离婚律师网律师常年在深圳执业,办理了很多大陆人与香港人的离婚案件(涉港离婚案件),下面就简单介绍如下:
 
注:香港人与大陆人离婚,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在香港办理,也可以在大陆办理,我们在这里讲述的只是如何在大陆办理离婚,至于如何在香港办理离婚那只能咨询香港专业人士。 

我们办理如下涉外离婚业务:
1、一方是香港人,一方是大陆人,在香港登记结婚或者在大陆登记结婚的案件。
2、一方或者双方原是大陆人,在大陆登记结婚,后迁往香港,现双方均为香港人的离婚案件。
3、双方均为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但在大陆经常居住的离婚案件。
4、上述情形的涉台、涉澳、涉外的离婚案件。


我们办理的部分涉外离婚案件:
1、代理刘某诉马来西亚人离婚纠纷案件(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代理德国籍当事人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3、代理罗某诉美国人离婚纠纷案件(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4、代理龙某诉新加坡人离婚纠纷案件(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5、代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居民诉陈某离婚纠纷案件(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6、代理肖某诉台湾人李某离婚纠纷案件(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7、代理香港籍黄某与香港籍张某离婚纠纷案件(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8、代理香港籍当事人诉罗某离婚纠纷案件(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9、代理邓某与香港人李某离婚纠纷案件(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10、代理白某与香港人何某离婚纠纷案件(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11、代理何某与香港人钱某离婚纠纷案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调解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国家,中国离婚的方式无非两种,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相关事项,包括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情况均达成一致。如果有一项没有谈成,那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下面就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条件 
1、双方结婚证是在大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如果是在香港登记的,那如果要在大陆办理离婚,那只能通过向大陆法院起诉方式); 
2、双方自愿离婚; 
3、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4、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5、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协议离婚办理所需材料 
1、大陆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香港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收原件3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 
1、预约(现在很多民政部门都推出了预约制度,可以先进行预约) 
2、登记处受理 
预约时间内当事人到预约婚姻登记处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员审查核实,审核通过。 
3、领证 
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无法达成一致,则交由法院裁决。
二是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经达成一致,但双方结婚证并非是在大陆民政部门领取,大陆民政部门无法受理,所以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一、涉港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不管是香港居民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大陆居民一方提出离婚,案件的受理法院均是大陆居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港诉讼离婚的的程序
涉港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与大陆正常的离婚诉讼程序相差不大,程序大致为: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三、涉港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1、如果双方是在香港登记结婚的,那需首先将香港的结婚证找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办理时间通常为5-7个工作日。
2、如果大陆律师接受香港居民一方的委托代理其离婚诉讼,那对于香港居民的授权委托手续需经大陆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3、离婚诉讼中使用到的证据,如果是在香港形成的,那还要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方可在大陆使用。
4、送达。涉港离婚案件中,送达是最为繁锁的手续,而送达又非常重要,送达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判决书被发回重审。相关的送达程序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5、涉港离婚案件的香港居民一方的答辩期及上诉期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一审判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内容同样适用于大陆人与台湾人、澳门人、外国人在大陆办理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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