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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后还能对财产分割反悔吗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22 点击:0

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一方对财产分割还能不能反悔呢?下面和深圳离婚律师网(www.lihun64.net)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张某与刘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三女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置了五间店面、三套套房。2006年3月2日,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1.二间店面、一套套房分配给乙方张某使用;2.另外三间店面、二套套房分配给甲方刘某使用;3.双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小刘所有。4.甲乙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如果发现有一方出卖的话,另一方有权干涉或请求法律帮助。5.所有不动产的房产证全部交给小刘保管。在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甲方刘某负责。 
2019年2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分配给张某使用的两间店面、一套套房归其所有。但是,刘某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张某对诉争房屋、店面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婚生子小刘。本案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张某、刘某自愿签订,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张某、刘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书签订于2006年,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张某现在主张诉争房屋、店面的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于2006年3月2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安溪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由于离婚双方有过夫妻名分、曾经共同生活,可能还育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可能会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务必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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