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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应准备哪些证据材料(深圳离婚律师推荐)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5-16 点击:0
  
离婚官司怎么打?打离婚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呢?下面和深圳离婚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部分: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  
2、结婚证遗失的,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身份证号与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或者名字不符的,要先到派出所更正清楚。  
2、再婚的,要准备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要准备经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或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要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5、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需要准备医院病情诊断等证据;  
6、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要准备原判法院的判决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7、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先办理结婚手续,不然法院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部分: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有关这一部分的证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种情形准备。这14种情形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应适用婚姻法32条二年的规定),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适用婚姻法32条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一般会采信:  
(1)、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证据。  
(2)、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5)、捉奸在床,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第三部分: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2、请求自己抚养子女的,准备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的证据;  
3、请求对方应抚养子女的,应准备对方经济状况良好,如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4、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或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5、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第四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2、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3、储蓄、国库券、股票、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向银行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等;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6、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7、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8、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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