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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服刑期间银行借款的利息,违约金能否要求减免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点击:0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刘某辩称服刑期间应停止计算利息,甚至减免银行利息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9921.96元,利息1945元,违约金574.1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经原告某银行审批遂向被告刘某发放案涉信用卡。被告刘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被告刘某尚欠借款本金9921.96元,利息1945元,消费手续费187元,违约金574.14元。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刘某对办理信用卡及拖欠信用卡本息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根据国家政策,在服刑期间应停止计算利息,甚至减免银行利息,要求驳回某银行相关诉请。  
法院认为,刘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刘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刘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被告刘某尚欠借款本金9921.96元,利息1945元,违约金574.14元,予以确认。关于某银行诉请的消费手续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该费用的约定,不予支持。关注与被告刘某辩称服刑期间应停止计算利息,甚至减免银行利息的辩解,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刘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本应预见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也应预见服刑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刘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仍应承担涉案信用卡全部本息。  
据此,刘某的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等,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构成要件。服刑并不符合该三个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亦不是免责的法定理由,故刘某应向某银行返还全部借款本息等费用。

来源:西湖法院网
原标题:服刑期间银行借款减免利息?法院:该算还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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