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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39名工人劳动报酬法人被判刑处罚金

作者: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点击:0
 
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和负责人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是,为高唐县某木业公司辛勤工作了1年的老李(化名)等39名劳动者却陷入了讨薪难。 
该木业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老李等39名劳动者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92073.92元,经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被告人张某某仍不支付。高唐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高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收到案件后,高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迅速着手办理,承办检察官坚持查微析疑、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精细化审查,确保案件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住。对于审查发现证据方面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8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同时,为避免造成越级上访、群访案件,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细心接待被害人来访,做好安抚说理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防止了上访苗头,同时听取受害人意见,及时与被害人沟通,稳定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3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9余万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近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木业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木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据了解,高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审慎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进了该案迅速起诉和公正判决。该案的办理,强力震慑了犯罪行为,在检察环节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当地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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